在
招标公告发布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若未能签订相关合同,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据具体情况予以
警告、责令纠正,且可能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如若因此而对中标人产生了
经济损失,应由招标机构负责
赔偿。
然而,倘若中标人自己主观上不愿意签署这份合同,那么其预先支付的
履约保证金将不会被原数全额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
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因
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