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
非法转包工程引发的工人薪资
拖欠问题,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应首先由施工总
承包单位负起垫付责任,随后以法律途径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一、所谓“转包”,其实指的是承包商在承揽到工程之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反而将自己所承包的所有工程项目整体或分割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让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体进行施工。
二、我们倡导对于
建筑工程实行全面且有针对性的总
承包方式,严禁将建筑工程肢解为零散部分进行发包。
在现实操作中,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完全可以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设备采购等各项工作同时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也可以将其中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单独发包出去,交给同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
然而,必须严令禁止将原本应该由一家承包单位独立完成的建筑工程分割成多个部分,分别订立合同,然后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