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法院判定并处以
有期徒刑的
犯罪嫌疑人,若在交付执行
刑罚之前,存在诸如刑期折抵等特殊情形导致其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者,应在特定的监狱中接受强制性刑罚。
通常而言,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将在判决地所在的看守所或监狱内服刑。
2、对于那些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犯罪嫌疑人,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相关刑罚。
《
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
民法院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
判决书送达
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