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后并不必然要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担起共同偿还义务。
若该笔债务是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在婚姻持续期间背负且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累积的,便不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的债务。
然而,若该债务是用作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支持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表达的目的,则可视为是夫妻双方理应共同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