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逃税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伪造(通过设置虚假的帐簿和记账凭证)、变造(通过对已有账簿和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手段)、隐匿以及未经授权擅自销毁账簿与记账凭证;
在账簿上虚增支出(以此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故意不记录、少记录收入;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即使在税务机关发出通知后仍然拒绝履行申报义务;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信息,例如未能如实填写或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