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后,若对方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
首先是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
其次,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另外,我们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敦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
最后,如果以上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只能诉诸于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条规定指出,要想在国内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出借人需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具备债权性质的凭据,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来证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确立。
对于那些手中仅持有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法院会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方对原告是否具备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且经过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符合债权人资格要求的话,则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