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具有转让性,然而,这种转让仅限于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且不可将其用于任何形式的非农用建设,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一律禁止出让、转让或者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
不过,当某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所附着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已经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的前提下,若是由于该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而使得土地使用权产生了法定的变更或调整,这种情况则是例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