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
若公司已然合法且有效地成立,那么隐名股东应当被认定为正式股东,并受到相应的权益保护。
在此情况下,他们需要与显名股东共同承担各自认缴出资额度内的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公司未能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注册登记,那么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以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将类似于合伙关系。
在此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均需对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