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未完全履行债务之前,公司通常无法进行注销登记手续。
只有在全额偿还所有债务之后,清算程序方可告终;
待清算程序完结且经过法院确认无误后,方能启动正式的注销登记流程。
在此等清算期内,法人仍然具有存续性,但不宜开展任何与清算事宜无直接关联的经营行为。
在法人清算工作完成后,若仍有余留财产,应根据法定法人章程的具体规定,或依据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来进行处置。
如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则应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当清算工作全部结束并成功完成法人注销登记之时,法人即宣告终止;
而对于那些依法无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企业来说,清算工作结束之际,法人亦将随之终止。
清算小组在对公司财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之后,应当拟定出详细的清算方案,并提交至股东会议、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在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员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赔偿金,缴纳税款,清偿所有公司债务之后,如尚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应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