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不幸离世之后,关于相应的赔偿款项问题,我们将其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况:
即当场死亡和经过救治无效最终死亡。
若当事人直接在意外中失去生命体征,那么赔偿的具体款项可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包括死亡赔偿金、对于家属的精神慰问金、受害人需要赡养或者抚养的人所需要的生活费用、为处理丧事而产生的丧葬费用以及家属因处理此事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同时还需考虑到财产损失的情况。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得到了及时的救治并在医院接受治疗,但最终仍然无法挽回生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的款项将会有所增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因治疗而产生的误工费用、护理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为了维持身体健康所需的营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