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拆迁房屋价值评估的过程中,首先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自前往现场进行查勘,然后依据拆迁房屋的真实状况以及当前的市场行情,综合考虑运用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来精确评估其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根据待评估对象及其所处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现状,对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多种评估方法进行深入的适用性分析,最终选定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以准确地评估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实施的一项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并且要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得以实现。
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国家方可依法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实践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周密,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则是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