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其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如果在就诊过程中,就诊者不幸离世或者身体健康遭受了严重损害,且这种情况源于医务工作者在工作中的责任心欠缺,甚至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那么我们便可以判断这是一起医疗事故罪行;
然而,如果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风险超出了他们自身的控制范围,从而导致了前述两种不良结果的发生,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被视为医疗意外事件,而非犯罪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