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我们需要明确总公司与分公司所共同承担的连带责任。
顾名思义,分公司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之一,它在日常业务中能够以总公司的名义展开各类民事活动,而其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均需由总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分公司并不具备自身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反而是将全部财产纳入到总公司的财务控制之中,并且与其进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工作。
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其在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债务问题都必须要由总公司全权来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
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