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限合伙人所拥有的资产无法足额偿还他/她与其所在有限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则该合伙人可将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所获取的收益用以清偿相关债务;
同时,债权人亦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以便用来偿付相应欠款。
然而,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首先知会所有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余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此财产份额的权利。
当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对于其在担任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债务,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