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提出离婚诉求之际,审慎考虑并不会轻易做出强行判决的决定。
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为确保双方权益都能得到恰当的保障与平衡,人
民法院会积极引导调解工作的展开。
倘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果,那么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力对该案作出准许
离婚的决定。
所谓“
诉讼离婚”乃是指当夫妻双方就是否应
离异、财产如何分割、
债务如何承担以及
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及法律规定,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