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办理取保候审事项时,并不需要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书。
而是仅需满足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即可:
即有可能会被判处在管制或拘役程度的处罚,亦或是可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情况下;
在很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当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工作的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