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针对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差异进行详细阐述,具体示例如下:
首先,两者的目的存在显著差异,要约的核心目的在于直接缔结合同;
而要约邀请则是
当事人期望对方能够主动向其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
其次,在所包含的内容方面,要约中必须明确包含未来有可能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款;
最后,在面对的人群数量上,要约通常是针对特定的个体发出,而要约邀请则更倾向于面向广大不特定的公众群体。
《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