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算组未能按时通知债权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清算组需要将公司的清算事宜以书面形式知会到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且还需依据公司规模以及经营地域范围的实际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或在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省级报章上进行公开通告。
若清算组未能充分履行通知及通告义务,从而导致债权人因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得相应清偿,则债权人有权提出请求,要求清算组成员对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起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