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的基本要素和其所涵盖的对象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身份可能会发生变更,亦即原本的债权人转变为新债权人,原本的债务人则转变为新债务人,这种现象被誉为债的移转。
债的消灭,通常也被称作债的终止,这是指债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事实上已经不再存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