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手续之时,婚前所购房屋的相关协议属于合法有效之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当事人均可自行协商决定,在婚姻关系持续进程中所获得的财产,及婚前便已购买或拥有的财产,应归属何方所有,是为个人独有、共享共有,还是部分归属于个人,部分则共享共有。
然而,这些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便已购买或拥有的财产的相关约定,对他们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