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中,应尽力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婚姻关系的确已经破裂。
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考虑并采纳确能证实夫妻情感确已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法修复的情况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具体的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存在重婚或与他(她)人长期非法同居行为;
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虐待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
经常性的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难以戒除;
夫妻间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时间超过两年;
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