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采取收取不到租金便锁住房屋大门的措施并不构成违法行为,除非存在合同尚未正式解除的情况。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租赁方务必遵循预定的付款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
如若租户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房东有权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足,若逾期未付,房东则可依法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之后,尚未完成的义务将被视为终止履行,而已经履行的部分则应恢复至原有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