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夫妻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各自需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
抚养义务的重要责任。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用支付方式一般采用定期支付模式,主要涵盖月、季度或年度等不同时间段的给付方式;
同时,也允许父母采取一次性的货币给付方法,直至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在此过程中,父母需要精确计算出
抚养子女至十八周岁期间所需的全部抚养费用,然后一次性地予以支付完成。
若父母中的一方因经济能力欠缺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负责支付抚养费用时,则可考虑用其
个人财产进行折抵,以此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