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当事人在事后对此表示认可等达成共同意见后所产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之所需而承担的债务,亦应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需注意的是,此处的共同债务仅限于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