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乃属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以及实质要式合同。
具体而言,物业服务合同指的是物业服务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人”)在特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为全体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而作为对价,被服务的业主则需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此种合同形式完全符合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以及实质要式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