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国家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强制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正在准备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已经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立刻被司法机构察觉;
其次,被害人和其他现场目击证人能够明确指控其犯罪事实;
再次,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居所内找到了与犯罪有关的实质性证据;
再次,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有意自杀、逃离事发现场或者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最后,犯罪嫌疑人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无法确定,或者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也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