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观察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即其是否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便在同一种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等违法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次评估该行为是否对他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
最后考察这些行为与所产生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