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将在六个月之内,按照指定日期进行公开审理,自立案之日起即刻起算。
然而,若该法院仅有一位审判员承担主审职责,则需要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之内,根据实际情况选定适当日期进行开庭审理。
至于开庭的具体时间,将由法院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合理地予以确定,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所有诉讼参与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