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下级法院所作出之已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错误,他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首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级别相同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
其次,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由被申诉人的同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另外,如果原判决所涉及事实的陈述不够清晰明了或者证据有所欠缺,那么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定权限直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案件进行审理以确保公正严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