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在设定质权时,应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
而所谓的质押合同,乃是指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两方共同依据主债务合同,针对质物的担保事宜所达成的书面保证协议。
该质押合同的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作为担保对象的主债权类型及金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以及质物的详细情况等。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