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得到妻子的自愿同意,否则我们不应强行将其姓氏改为和我方相同。
这主要是因为每个人都拥有姓名的自主决定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姓名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人都可以自主决定、使用、变更甚至授权他人体会自己的姓名。
因此,既然妻子拥有自己姓名的独立选择权,那么在她明确表示不愿跟随您的姓氏时,我们便无法强制执行这个改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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