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期满之际,负责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构将向您发出正式的《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这份通知书代表着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圆满结束,亦或是我们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员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撤销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
当您收到《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后,请务必亲自前往领取。
同时,为了确保您能够顺利地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还需要携带该通知书前往之前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