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符合以下几种情况,您可能就失去了继承房屋财产的权利:
首先是蓄谋杀害已故亲属的行为;
接下来是为了争夺遗产而对其他合法继承人下毒手的恶劣行径;
此外,如果存在长期且严重地遗弃或虐待已故亲属的情况,也会导致继承资格的丧失;
再者,对于伪造、篡改、隐瞒乃至销毁遗嘱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同样无法获得继承权;
最后,如果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或阻碍已故亲属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那么这种行为也将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