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继承人已经作出了放弃继承之决定并同意此项事宜,但之后因任何缘由感到后悔,此类情况并不必然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在处理遗产以前或在相关诉讼程序正在进行期间,如果继承人对于之前所做出的放弃继承的决定产生了疑虑或改变主意,那么他们需要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详细的理由陈述,以便法院能够依据这些理由来判断是否应当承认他们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然而,当遗产处理完毕之后,如果继承人再次对自己曾经作出的放弃继承的决定表示后悔,那么这种情况将不会被法律所认可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