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范畴内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签订的婚前协议,即使未经法定公证程序予以证实,亦具备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构建了这样一种制度框架,即允许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进行商定并达成共识,将婚姻存续期内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已存在的财产,分别划为各自拥有、共享或者部分属于各自所有、部分则为共同所有。
换言之,诸如此类的约定均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对于男女双方都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