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累犯同样可以得到监禁外执行的待遇——监视居住。
然而,必须符合以下几种特定的情形才能申请监视居住:
首先是存在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其次是怀孕期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再次是为生活无法自理者提供唯一抚养的人员,最后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现实需求,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