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嫌诈骗罪名一旦正式立案之后,所规定的调查期限原则上是这样安排的:
首先,倘若犯罪嫌疑人员已经接受了逮捕手续,那么其相应的调查期限则不得超出两个月。
其次,针对那些案情较为错综复杂且一时难以彻底结束的案件来说,在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批准之后,可以延期一个月进行审理。
再者,对于那些案情特别重大且复杂万分的情况,可以再次申请二次延期,继续进行侦查工作。
最后,对于预期可能会面临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判决的罪犯,若是在侦查过程中无法顺利完成调查任务,也可以再次申请延期两个月进行深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