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若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其所透支的金额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归还的行为,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此外,符合下述任一情况者,也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躲避还款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