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活动被视为危及
公共安全之
犯罪。
在特定情况下,倘若行为者实施了向社会公众投放具有毒性、放射性或传染性的病原微生物等物质的行为,并且此种行径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但尚未酿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将可能被判定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无疑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法院有权对此类行为者予以严厉制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
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