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搜查时侦查人员应出示搜查证,执行逮捕、拘留遇紧急情况时除外。
(2)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扣押限于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5)扣押的财物、文件需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损毁。
(6)扣押财物、文件时,侦查人员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一式两份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提醒:
搜查扣押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若自身合法权益在搜查扣押中受到侵害,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搜查需遵循的程序
1.侦查人员搜查时应出示搜查证,执行逮捕或拘留遇紧急情况时可例外。
2.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二)扣押需遵循的程序
1.勘验或搜查中发现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2.扣押的财物、文件需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损毁。
3.侦查人员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第一百三十九条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4.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开展搜查工作时,侦查人员应出具搜查凭证,仅在执行逮捕或拘留任务遭遇紧急状况时无需出示该凭证。
搜查过程中,需有被搜查人本人、其家属、邻居或其他第三方见证人员在场。
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执行。
在勘验或搜查环节发现的、可证明涉案人员是否有罪的各类财物与文件,应当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联的物品不得扣押。
被扣押的财物和文件需妥善保存或封存,严禁随意使用、调换或损坏。
侦查人员需会同现场见证人员、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一起清点核对,当场制作两份相同的清单,由三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一份交予持有人留存,另一份随案卷存档以备核查。
结论:
刑事诉讼中的搜查和扣押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违反程序的将影响证据效力或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和扣押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环节应遵守以下规则,一是侦查人员通常需出示搜查证,仅在执行逮捕拘留遇紧急情况时可例外;二是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搜查妇女身体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扣押环节需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二是扣押的财物文件需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损毁;三是扣押时需会同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一式两份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这些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中的搜查与扣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是规范侦查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侦查人员需全面遵守各项程序规则,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1.搜查时侦查人员应当出示搜查证,仅在执行逮捕或拘留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免除出示。
2.搜查过程中需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确保搜查行为的公开性与可监督性。
3.搜查妇女身体时,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执行,充分尊重和保护女性的人身权利。
4.在勘验或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类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扣押。
5.对于扣押的财物文件,需妥善保管或封存,严禁使用调换或损毁,避免证据效力受损或公民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6.扣押财物文件时,侦查人员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共同查点清楚,当场开列一式两份的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留存,另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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