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具备提起离婚诉讼的资格,然而,在进行此项行动前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既定的条件:
首先,原告需与该案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性;
其次,被告的身份必须明确无误;
再次,原告需要提出具体且合理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最后,该诉讼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并且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
就离婚诉讼这一特定情况来说,原告即为婚姻中的当事人本人,而被告则是其配偶,诉讼请求通常为离婚,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则主要涉及到原告与其配偶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而受诉法院则是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正式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原告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详细的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起诉状中应当详细记录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同时还需明确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语言表达应当文明礼貌。
此外,原告还需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用,若希望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则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