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尊贵的国家中,缓期执行人员的受聘问题是可以得到允许的。
然而,他们仍需严格遵循若干重要规定,斯为下述内容:
坚决遵守国家的法律以及行政规范,主动接受并听从任何形式的监管;
按规矩向负责进行考核的有关部门如实汇报自身的行为动向;
坚决遵循考核机构关于会客事宜的具体规定;
倘若打算暂时离开现有的城市、县级地区或迁移居住地,都必须事先征得考核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