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如果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所规定的透支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同时,该条款也列举出了四种情况,即(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三)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以及(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等,这些都将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