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判流程中的一个环节——法院审理阶段,对于尚未充分确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采取两种方式进行补充侦查:
首先,他们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进一步侦查;
其次,若认为具备自我调查取证能力,便可选择自行展开深入调查。
然而,无论是何种方式补充侦查,无论案件有多复杂,期限均应控制在一个月内;
倘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提起公诉的主张,那么他们就必须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