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中婚前贷款购置房屋是否视为共有财产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判断:
首先,若在结婚前由其中一位伴侣支付了所有房款的首付部分,而在婚后则由两位伴侣共同偿还贷款,那么该套房产即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假设在结婚前有两位伴侣各自承担了部分房款的首付部分,并且在日后也是由这对夫妇共同负担贷款的还款,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同样可以被视为是他们两个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如果某套房产是在结婚之前由其中一名伴侣以其个人财产全额购买的,那么这套房产就不能被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