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职工主动请求离职等情况下,十级伤残所对应的补偿期限为六个月的本薪资水平。
同时,依据该标准,用人单位应向受伤职工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具体金额和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决定和公布。
在此基础之上,对于职工因工而导致的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进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七级伤残对应的是13个月的本薪资,八级伤残则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此外,当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职工主动请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也会向职工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承担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样地,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和标准也将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决定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