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于遗产的处置应按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在相同的继承顺序中,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分享比例,通常应该均等。
对于那些在生活上处于特殊困境、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理应对其给予适当的照顾和优先考虑。
而对于那些为死者承担了主要赡养责任或者与其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享有更多的份额优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