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所接收到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相关材料,应依照各自职责权限,迅速展开审查工作。
若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