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决:
如您有需求,可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定。
若管理部门与被拆迁方为同级,则由该部门上级政府裁定。
裁定内容涵盖补偿方式及金额、安置用房大小及位置、搬迁时间安排等细节。
请注意,裁定应于接获申请后30天内完成。
2.依法起诉:
若您对裁定结果不满意,可在收到裁定书后60天内向做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拆迁:
若被拆迁方或房屋承租人未能履行裁定,且在规定的搬迁日期内仍未搬迁,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具体执行工作将由房屋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