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的城市管理机构并不具有直接行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限。
然而,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我们时常观察到城管部门组织人员对违规搭建物进行强行拆除,而这种行为主要基于我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部法律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予了城市管理部门一定的职权,使之有权对违反建设规定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因此,只有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城管部门才具备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定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